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 103年01月29日)
第 23 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營運計畫及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