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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 103年01月29日)
第 30 條
原機關現有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原機關工友),不願隨同移轉本中心者,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休之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退職、資遣)月數之餉給總額慰助金繳庫。

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本(年功)餉及專業加給。

原機關工友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中心者,應於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但不加發七個月餉給總額慰助金,並改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