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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 103年01月29日)
第 31 條
第二十七條至前條所需員工加發慰助金及保險年資損失補償等相關費用,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