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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 103年01月29日)
第 32 條
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條例有關加發慰助金、月支報酬或月支薪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