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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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 103年01月29日)
第 34 條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規定,於原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人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