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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 103年01月29日)
第 36 條
本中心設立年度及原機關併入本中心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