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 103年01月29日)
第 39 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