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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 103年01月29日)
第 40 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