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 103年01月29日)
第 41 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