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個案學生之家長、導師、實際照顧人員、家庭訪問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本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於會議結束一星期內簽報校長,依決議事項執行。
會議之提案方式、條件及程序等議事作業,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委員會議之決議辦理。
本小組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