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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 103年12月16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由政府機關(構)以捐贈、無償提供使用或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