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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 103年12月16日)
第 7 條
本中心管理之國有財產,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辦理盤點,並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結存表及財產目錄總表,報教育部審核後,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