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0年03月30日)
第 10 條
遴選會就下列事項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
一、依第四條第三款與第四款規定審核候選人資格及遴選校長人選。
二、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作成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
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議決應解除職務之遴選會委員參與決議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