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國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會(以下簡稱遴選會)遴選,並送本部部長核定後聘任。
遴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以單數組成,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
一、本部代表二人:由本部部長指派。
二、學校教師代表二人至五人: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
三、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八人:由本部遴聘。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項第三款社會公正人士,由本部視各學校特性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遴聘之:
一、對專科學校教育政策及教育方針有深刻瞭解。
二、對各該專科學校之創設宗旨及發展方向有深切認識。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對專科以上學校之運作或對技職教育行政有豐富經驗。
四、熟諳各該專科學校專業領域之知名人士。
五、在教育或學術上有傑出成就之校友或社會賢達人士。
第二項各款人員於指派、推選或遴聘時,應酌列候補委員。
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之遴選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之次數,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