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 108年10月03日)
第 11 條
審議會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席致詞。
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簡報。
三、列席單位或人員陳述意見。
四、就本案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五、列席單位及人員,除機關代表、人員外,其他團體、利害關係人及開發單位離席。
六、審議會進行審議並作成決議。
七、散會。
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會議之審議結果應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