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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 108年10月03日)
第 12 條
審議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有關機關對於審議、決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比照前項辦理。

審議會委員有迴避事由者,應就該議案全程迴避;就排定於同一會議期日之議案,應僅就有迴避事由之單一議案迴避之。

第十條第一項委員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全體委員總數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