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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 108年10月03日)
第 3 條
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專家學者應具備第七條所列水下文化資產相關專業背景之一,且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

審議會委員名單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