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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 108年10月03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得邀請下列機關(構),指派人員於審議會列席:
一、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公、民營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