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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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 108年10月03日)
第 6 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專家學者改聘時,每次不得超過專家學者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中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