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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 108年10月03日)
第 8 條
審議會得視需要召開;審議會之召開,應至少於會議召開七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各委員,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但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即召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