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 108年10月03日)
第 9-1 條
審議會開會前,相關個人、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旁聽。
前項旁聽人員、團體應遵守會場秩序及有關規定,違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