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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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8年11月19日)
第 4 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部解聘者;其缺額,由本部依第三條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