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教育部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前,建立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由教育部專審會審查確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資格之人員。
教育部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
人才庫人員,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並由教育部所設專審會審查確認者,應自人才庫移除之。
人才庫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之人才庫,其調查員或輔導員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前完成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