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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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二 章 學校申請案件之處理
( 109年06月28日)
第 13 條
專審會審議調查、輔導及結案報告,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他事項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決議時,依法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