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形,學校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審議或復議。
前項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之情形如下:
一、學校未提交教評會審議。
二、經學校合法通知召開會議,連續三次未達法定出席人數,無法召開會議或無法決議。
三、教評會無法組成或組織、決議違法。
四、其他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之情形。
學校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專審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