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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三 章 主管機關提交案件之審議 ( 109年06月28日)
第 17 條
專審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議,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學校之效力;關係機關或學校應依決議執行,主管機關並應依法監督其確實執行。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追究責任,並作為扣減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獎勵、補助或其他措施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