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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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6月28日)
第 4 條
專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行政機關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非屬行政機關代表之委員,於任期中經專審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三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主管機關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身分別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教育部應辦理主管機關專審會委員專業知能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