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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9年06月28日)
第 20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組成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之案件,應處理至完成調查報告或輔導報告後,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理;其他案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辦法規定程序處理。

第 2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