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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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12年02月08日)
第 7 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