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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08日)
第 1 條
為推動運動科學研究及應用,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特設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教育部。

教育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第 3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醫療照護。
二、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
三、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
四、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
五、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
六、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
七、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
八、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

第 4 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運動發展基金所獲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或其他政府預算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第 5 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