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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處務規程  ( 112年02月15日)
第 11 條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師資政策、制度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師資培育大學之認定、職前教育課程、獎補助、公費獎助金、輔導與評鑑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與教師資格認定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教育實習與專業證照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教師在職進修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師資培育教育研究發展與地方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教師專業組織輔導、專業標準、專業發展、評鑑與進階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藝術教育政策、制度規劃與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九、藝術教育活動推廣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