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育部處務規程  ( 112年02月15日)
第 19 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審議。
五、中央級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
六、其他有關法制、訴願及教師申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