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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處務規程  ( 112年02月15日)
第 4 條
參事、督學權責如下:
一、參事權責如下:
(一)法規之審議。
(二)計畫方案之審議。
(三)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二、督學權責如下: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及部屬機關(構)之定期視導。
(二)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及部屬機關(構)之特殊視導及專案訪查。
(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