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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六 章 評議決定 ( 109年06月28日)
第 31 條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