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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4年10月29日)
第 16 條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者。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者。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者。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者。
五、有其他重大事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