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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4年10月29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業務,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等。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教育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