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111年06月16日)
第 13 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情事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