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圖書館法
( 104年02月04日)
第 10 條
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定業務。
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
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或依其他法規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