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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  ( 104年02月04日)
第 10 條
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定業務。

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

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或依其他法規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