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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  ( 104年02月04日)
第 15 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