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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95年06月23日)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基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基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