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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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95年06月23日)
第 5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提供資訊之業務主管機關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得減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