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 107年05月24日)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不屬其他各中心及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