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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處務規程  ( 106年09月13日)
第 11 條
藝術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視覺與表演藝術團體、個人之獎補助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五、視覺與表演藝術活動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與表演藝術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八、跨界展演藝術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傳統藝術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藝術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