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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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處務規程
( 106年09月13日)
第 18 條
本部為辦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