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施政方針、重要措施與政策之研擬、協調及規劃。
二、國內外重大文化趨勢、政策、措施與議題之蒐集、評析及研議。
三、本部中長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與重要會議決議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及評估。
四、本部綜合性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五、本部綜合性業務資料之蒐集、彙整、建置、出版及推動。
六、文化法人與公益信託之設立及督導。
七、民間資源整合與跨領域人力發展之規劃、審議、協調、獎勵及推動。
八、文化志工與替代役之培訓、管理、輔導及獎勵。
九、本部公共關係及新聞媒體聯絡業務。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