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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 107年12月28日)
第 6 條
古蹟聚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及變更。
二、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
三、國定古蹟及重要聚落之調查、研究、活用及獎助。
四、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保存區之規劃。
五、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活用。
六、其他有關古蹟聚落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