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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 107年12月28日)
第 7 條
古物遺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指定、公告、廢止及變更。
二、古物、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
三、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之調查、研究及獎助。
四、國定遺址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區之規劃。
五、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物、遺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
六、其他有關古物遺址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