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處務規程  ( 100年10月31日)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