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流行音樂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流行音樂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及闡釋。
二、流行音樂人才培育。
三、流行音樂製作、發行、展演、行銷之輔導。
四、流行音樂融資、投資之輔導。
五、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六、流行音樂獎勵業務之執行。
七、流行音樂出版品消費者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八、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流行音樂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展覽之管理。
九、流行音樂交流、產業調查及趨勢研究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流行音樂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