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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 100年10月31日)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團、館:
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劇藝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三、營運推廣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會計室。
七、國光劇團,分三科辦事。
八、臺灣豫劇團,分二科辦事。
九、臺灣國樂團,分二科辦事。
十、臺灣音樂館,分二科辦事。